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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关事项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4〕183号
滕永义、滕维、陈美莲、吴统衡、吴泽欣、吴统真、孙勇:
你们请求我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请求书》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002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同规定。)
据此,至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会制定的规章中,均未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银发〔1992〕272号)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发布的,目前在诸多网站均可查找取得。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